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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空玻璃国家标准
日期:2016-08-31  来源: 广州华锋中空玻璃厂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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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参考英国标准BS 5713:1979《中空玻璃技术要求》,ASTM E546-88《中空玻璃结霜点测试方法》和JIS R3209-1998《中空玻璃》标准。本标准是在原国家标准GB/T

11944--1989《中空玻璃》和GB/T 7020-1986《中空玻璃测试方法》的基础上修订的,并将两标准合为一个标准。

  本标准与GB/T 11944-1989和GB/T 7020-1986的主要技术差异为:

  ——中空玻璃重新定义。包括了胶条式中空玻璃;

  ——中空玻璃常用规格、最大尺寸采用了BS 5713:1979的规定;

  ——中空玻璃尺寸偏差采用了JIS R3209-1998的规定;

  ——中空玻璃密封性能增加了对 5 mm+9 mm+5 mm厚度样品的技术要求;

  ——露点试验中对露点仪与玻璃的接触时间参照了ASTM E546-1988和JIS R3209-1998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;

  ——增加了对密封性能试验、露点试验、气候循环耐久性试验的环境条件要求;

  ——耐紫外线辐照性能增加了对原片玻璃的错位、胶条蠕变等缺陷的要求。对该项试验的环境条件不作要求

——将气候循环耐久性能和高温高湿耐久性能分开进行判定。

 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同时代替GB/T 11944-1989和GB/T 7020-1986,

 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工业协会提出。

 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
 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12月23日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

中空玻璃

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中空玻璃的规格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建筑、冷藏等用途的中空玻璃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

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

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 

GB/T 1216 外径千分尺(neq ISO 3611)

 

GB 9962 夹层玻璃

 

GB/T 9963 钢化玻璃

 

GB 11614 浮法玻璃

 

GB 17841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

 

JC/T 486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中空玻璃

Sealed

insulating glass unit

两片或多片玻璃以有效支撑均匀隔开并周边粘接密封,使玻璃层间形成有干燥气体空间的制品。

4 规格

5.1 材料

  中空玻璃所用材料应满足中空玻璃制造和性能要求。

5.1.1 玻璃

  可采用浮法玻璃、夹层玻璃、钢化玻璃、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、着色玻璃、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。浮法玻璃应符合 GB 11614的规定,夹层玻璃应符合GB 9962的规定,钢化玻璃应符合 GB/T9963的规定、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应符合GB 17841的规定。其他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标准或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
5.1.2 密封胶

  密封胶应满足以下要求:

 

(1)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应符合JC/T 486的规定。

 

(2)中空玻璃用塑性密封胶应符合有关规定。

5.1.3 胶条

  用塑性密封胶制成的含有干燥剂和波浪型铝带的胶条,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。

5.1.4 间隔框

  使用金属间隔框时应去污或进行化学处理。

5.1.5 干燥剂

  干燥剂质量、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。

5.2 尺寸偏差

5.2.3 中空玻璃两对角线之差

  正方形和矩形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.2%

5.2.4 中空玻璃的胶层厚度

  单道密封胶层厚度为10mm±2 mm,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层厚度为5 mm~7 mm,胶条密封胶层厚度为8 mm±2 mm,特殊规格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
5.2.5 其他规格和类型的尺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。

5.3 外观

  中空玻璃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、夹杂物及密封胶飞溅现象。

5.4 密封性能

 

20块4 mm+12 mm+4 mm试样全部满足以下两条规定为合格:(1)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10 kPa±0. 5 kPa下,初始偏差必须≥0.8mm; (2)在该气压下保持2.5

h后,厚度偏差的减少应不超过初始偏差的15%。

 

20块 5 mm + 9 mm十5 mm试样全部满足以下两条规定为合格:(1)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10 kPa±0. 5 kPa下,初始偏差必须≥0. 5 mm;(2)在该气压下保持2.5h后,厚度偏差的减少应不超过初始偏差的15%。

其他厚度的样品供需双方商定。

5.5 露点

 

20块试样露点均≤-40℃为合格。

5.6 耐紫外线辐照性能

 

2块试样紫外线照射168 h,试样内表面上均无结雾或污染的痕迹、玻璃原片无明显错位和产生胶条蠕变为合格。如果有1块或2块试样不合格,可另取2块备用试样重新试验,2块试样均满足要求为合格。

5.7 气候循环耐久性能

  试样经循环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。4块试样露点≤-40℃为合格。

5.8 高温高湿耐久性能

  试样经循环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。8块试样露点≤-40℃为合格。

6 试验方法

6.1 尺寸偏差

中空玻璃长、宽、对角线和胶层厚度用钢卷尺测量。

中空玻璃厚度用符合GB/T 1216规定的精度为0.01 mm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仪器,在距玻璃板边15 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。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厚度值。

6.2 外观

  以制品或样品为试样,在较好的自然光线或散射光照条件下,距中空璃正面1m,用肉眼进行检查

6.3 密封试验

6.3.1 试验原理

  试样放在低于环境气压10 kPa±0.5 kPa的真空箱内,其内部压力大于箱内压力,以测量试样厚度增长程度及变形的稳定程度来判定试样的密封性能。

6.3.2 仪器设备

  真空箱:由金属材料制成的能达到试验要求真空度的箱子。真空箱内装有测量厚度变化的支架和百分表,支点位于试样中部。

6.3.3 试验条件

  试样为20块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 510 mm X 360 mm的样品,试验在 23℃±2℃,相对湿度30%~75%的环境中进行。试验前全部试样在该环境放置 12h以上。

6.3.4 试验步骤

6.3.4.1 将试样分批放人真空箱内,安装在装有百分表的支架中。

6.3.4.2 把百分表调整到零点或记下百分表初始读数。

6.3.4.3 试验时把真空箱内压力降到低于环境气压10kPa±0.5kPa。在达到低压后5min~10

min内记下百分表读数,计算出厚度初始偏差。

6.3.4.4 保持低压2.5h后,在 5 min内再记下百分表的读数,计算出厚度偏差。

6.4 露点试验

6.4.1 试验原理

  放置露点仪后玻璃表面局部冷却,当达到一定温度后,内部水气在冷点部位结露,该温度为露点。

6.4.2 仪器设备

6.4.2.1 露点仪:测量管的高度为 300 mm,测量表面直径为ф50 mm6.4.2.2 K度计:测量范围为-80℃~30℃ ,精度为1℃。

6.4.3 试验条件

  试样为制品或20块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510 mm X 360 mm的样品,试验在温度23℃±2℃,相对湿度30%~75%的条件下进行。试验前将全部试样在该环境条件下放置一周以上。

6.4.4 试验步骤

6.4.4.1 向露点仪的容器中注入深约25 mm的乙醇或丙酮,再加人干冰,使其温度冷却到等于或低于-40℃并在试验中保持该温度。

6.4.4.2 将试样水平放置,在上表面涂一层乙醇或丙酮,使露点仪与该表面紧密接触,停留时间按表4的规定。

6.4.4.3 移开露点仪,立刻观察玻璃试样的内表面上有无结露或结霜。

6.5 耐紫外线辐照试验

6.5.1 试验原理

  此项试验是检验中空玻璃耐紫外线辐照性能,照射后密封胶如果有有机物、水等挥发物,通过冷却水盘可以把这些物质吸附到玻璃内表面。并检验试样在紫外线辐照下胶条蠕变情况。

6.5.2 仪器设备

6.5.2.1 紫外线试验箱:箱体尺寸为560 mm X 560 mm X 560 mm,内装由紫铜板制成的φ150 mm的冷却盘2个

6.5.2.2 光源为MLU型 300 W紫外线灯,电压为 220 V±5V,其输出功率不低于40 W/m2,每次试验前必须用照度计检查光源输出功率。

6.5.2.3 试验箱内温度为 50℃±3℃。

6.5.3 试验条件

  试样为4块(2块试验,2块备用)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 510 mm X 360 mm的样品。

6.5.4 试验步骤

6.5.4.1 在试验箱内放 2块试样,试样放置,试样中心与光源相距 300 mm,在每块试样中心表

面各放置冷却板,然后连续通水冷却,进口水温保持在 16℃±2℃,冷却板进出口水温相差不得超过2℃。

6.5.4.2 紫外线连续照射 168 h后,把试样移出放到23℃±2℃温度下存放一周,然后擦净表面。

6.5.4.3 按照 6.2观察试样的内表面有无雾状、油状或其他污物,玻璃是否有明显错位、胶条有无蠕变。

6.6 气候循环耐久性试验

6.6.1 试验原理

  此项试验是加速户外自然条件的模拟试验,通过试验来考验试样耐户外自然条件的能力。试验后根据露点测试来确定该项性能的优劣。

6.6.2 仪器设备

  气候循环试验装置:由加热、冷却、喷水、吹风等能够达到模拟气候变化要求的部件构成。

6.6.3 试验条件

  试样为6块(4块试验、2块备用)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 510 mm X 360 mm未经6.5试验的中空玻璃。试验在温度23℃±2℃,相对湿度30%~75%的条件下进行。

6.6.4 试验步骤

6.6.4.1 将 4块试样装在气候循环装置的框架上,试样的一个表面暴露在气候循环条件下,另一表面暴露在环境温度下。安装时注意不要使试样产生机械应力。

6.6.4.2 气候循环试验进行320个连续循环,每个循环周期分为三个阶段。

加热阶段:时间为 90 min±1 min,在60

min±30 min内加热到52℃±2℃,其余时间保温。

冷却阶段:时间为90 min±1 min,冷却25

min后用24℃±3℃的水向试样表面喷5 min,其余时间通风冷却。

制冷阶段:时间为 90 min±1 min,在 60

min±30 min内将温度降低到-15℃±2℃,其余时间保温。

最初50个循环里最多允许2块试样破裂,可用备用试样更换,更换后继续试验。更换后的试样再进行320次循环试验。

6.6.4.3 完成320次循环后,移出试样,在 23℃±2℃和相对湿度30%~75%的条件下放置一周,然后按6.4测量露点。

6.7 高温高湿耐久性试验。

6.7.1 试验原理

  此项试验是检验中空玻璃在高温高湿环境下的耐久性能,试样经高温高湿及温度变化产生热胀冷缩,强制水气进人试样内部,试验后根据露点测试确定该项性能的优劣。

6.7.2 仪器设备

  高温高湿试验箱;由加热、喷水装置构成。

6.7.3试验条件

  试样为10块(8块试验、2块备用)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510mm

X 360

mm,未经6.5和6.6试验的中空玻璃,放置在相对湿度大于 95%的高温高湿试验箱内,在箱壁和隔板之间连续喷水,使温度在 25℃±3℃~55℃±3℃之间有规律变动。

6.7.4 试验步骤

6.7.4.1 试验进行224次循环,每个循环分为两个阶段

  加热阶段:时间为 140 min±1 min,在 90

min±1 min内将箱内温度升高到 55℃±3℃,其余时间保温。

  冷却阶段:时间为40 min±1 min,在30 min±1 min内将箱内温度降低到25℃±3 ℃,其余时间保温。

6.7.4.2 试验最初50个循环里最多允许有2块试样破裂,可以更换后继续试验。更换后的试样再进行

224次循环试验。

6.7.4.3 完成224次循环后移出试样,在温度 23℃±2℃,相对湿度30%~70%的条件下放置一周,然后按 6.4测量露点。

检验规则

7.1 检验分类

7.1.1 型式检验

 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、尺寸偏差、密封性能、露点、耐紫外线辐照性能、气候循环耐久性能和高温高湿耐久性能试验。

7.1.2 出厂检验

 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、尺寸偏差。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
7.2 组批和抽样

7.2.1

组批: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中空玻璃,500块为一批。

7.2.2 产品的外观、尺寸偏差按表 5从交货批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。

7.3 判定规则

 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5的不合格判定数,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不合格。

 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,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。

  若上述各项中,有一项不合格,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
8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
8.1 包装

  中空玻璃用木箱或集装箱包装,包装箱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。每块玻璃应用塑料或纸隔开,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。

8.2 标志

 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,应包括产品名称、厂名、厂址、商标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日期、批号、执行标准,且应标明“朝上、轻搬正放、防雨、防潮、防日晒、小心破碎”等字样。

8.3 运输

  产品可用各种类型车辆运输,搬运规则、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
  运输时,不得平放或斜放,长度方向应与输送车辆运动方向相同,应有防雨措施。

8.4 贮存

  产品应垂直放置贮存在干燥的室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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